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江鍾秋英
債 務 人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7,273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315元部分,自民國10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9,096元部分,自民國108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24,548元部分,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24,548元部分,自民國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24,548元部分,自民國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24,548元部分,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24,548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28,479元部分,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276,643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