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2號
PTDV,111,重訴,12,2023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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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丞



上列上訴人與曾寬仁等間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1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3,960 元【計算式:19,697㎡×680元/㎡=13,393,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88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520 元【計算式:2814㎡×680元/㎡=1,913,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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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