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83號
PTDV,111,訴,483,2023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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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林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崑論徐美金陳章信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崑論徐美金陳章信應拆除占用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房屋後返還土地予原
告,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40,685元【計算式:(99.05+11.5)×6700=740685】,核定裁判
費8,150元亦據繳納,嗣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更正訴之聲明
,更正後被告徐美金所有房屋占用土地面積為27.61平方公尺、
被告陳崑論所有房屋占用土地面積為118.83平方公尺、被告陳章
信所有房屋占用土地面積為59.94平方公尺,合計被告等人應拆
除之房屋占用面積為206.38平方公尺,是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382,746元【計算式:(19.78+7.83+118.83+27.24+
32.7)×6700=0000000】,應徵裁判費14,761元,扣除已繳裁判費
8,150元,原告尚應補繳6,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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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