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9號
PTDV,111,訴,429,2023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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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寧為心
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被 告 梁東輝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中,關於原證16億大冷凍冷氣 報價明細表、原證17永益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請款單所載之 物品明細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再者,原告經營大埔鐵板燒之營業人名稱為長富小吃店,則 原告之營利所得報稅模式為何?是否併入原告之個人綜合所 得稅計算?上開事項請原告於2週內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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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益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