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60號
PTDV,111,消債清,60,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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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詩盛

代 理 人 許飛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詩盛自民國112年6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 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2,56 0,391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11年8月間,與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 清理前置協商,惟因債權人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 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 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老年職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 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稽。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 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因身心障礙無法工作,每月 僅領有身心障礙補助3,520元,不足部分由其配偶資助,業 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身心障礙證明可參,堪認屬實。至 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5,200元 ,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規定,以112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應屬確實。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無剩餘,而聲



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17,925,086元,亦有債權人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及前置調解 債權明細表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清算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 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 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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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