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號
PTDV,111,司促,98,20230626,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張慈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98 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分別寄存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並於111年1月28日發生 送達效力,加計20日異議期間及4日在途期間後,業於111年 2月21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12年6 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 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