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2,80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