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4號
PTDM,112,附民,264,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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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劉仁慈


曾子庭

被 告 阮政逸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簡字第8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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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