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期間插接 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159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3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6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