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明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明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明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4年,嗣經法務部 於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680號函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