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瑩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瑩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瑩瑄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被告前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 4、2382、2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前揭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 戒後,仍不知警惕,自陷毒癮之害,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 ;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 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 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暨考量其素行、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自述之教育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
被 告 陳瑩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瑩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毒 聲字第89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 同年月16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第2382號及第2619號 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斷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0月15日14時15分許採尿前回溯120小時 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1年10月15日13時許,在屏東縣潮 州鎮太平路段,搭乘謝家鴻騎乘之機車,為警攔查,並當場 扣得謝家鴻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4小包(謝家鴻所涉 部分另案偵辦中),經警得陳瑩瑄同意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 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瑩瑄僅坦認有於111年10月15日13時許,為警查 獲之前一整天,有聞到謝家鴻在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的味道 等語。然上揭事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潮州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姓名代號對照表( 尿液編號:潮中山00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111年11月3 0日檢驗報告(申請文號:潮中山00000000、安非他命閾值33 9ng/ml、甲基安非他命閾值19037ng/ml)各1份等資料在卷為 憑,且吸入煙毒之二手煙,在文獻上雖無能否由尿液中檢驗
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之研究報告,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檢驗 煙毒或安非他命案件經驗研判,若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 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 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 安非他命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82年8月6日(82)發技一字 第4153號函釋明在案,尤觀諸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中,甲基 安非他命閾值高達19037ng/ml,益可證被告所辯不可採信, 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妍 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