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33號
PTDM,112,單聲沒,33,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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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梁秋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以111年度偵續字第4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 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 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 印資料、台灣銀谷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檢驗報告書、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2年3月25日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書等 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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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