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87號
PTDM,111,附民,587,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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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宗翰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富廣鑫 公司工廠)
居屏東縣○○鄉○○路00號(富廣鑫 公司瀝青廠)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瑋
被 告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美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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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