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1年度,29號
PTDM,111,交簡上,29,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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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風



選任辯護人 廖傑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李正風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 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之上訴,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第361條外之規定;第二 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準用結果,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審理簡易判決之第二審, 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經查:
(一)被告前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在迦樂 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下稱迦樂醫院)住院治療,並於 同年出院後,暫在迦樂醫院觀察預安置社區復建中心,原 可由家屬陪同到庭等情,有迦樂醫院111年9月5日(111) 迦字第11125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頁)。(二)惟本院於111年10月21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因再度入住 迦樂醫院接受治療而未到庭,業據辯護人當庭陳明(本院 卷第109頁);被告在迦樂醫院住院期間,因意識障礙, 疑似代謝性腦病及腦膜炎,於112年2月3日送至枋寮醫療 社團法人枋寮醫院(下稱枋寮醫院)急診,呈現植物人狀 態,目前鼻胃管灌食及鼻導管氧氣使用及必要時抽痰,有 辯護人以陳報狀陳明暨附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本院 卷第243至245頁);又本院函詢被告現今病況及意識,經 枋寮醫院回覆:「被告經診斷為低血糖或缺氧性造成腦病 變,住院過程中對外界刺激無反應,重覆施作腦波顯示嚴 重慢波,為嚴重腦病變之表現。由於家庭照護問題於枋寮 醫院住院至112年4月6日,住院期間意識狀況無改變仍呈 重度昏迷情況。以112年4月6日時出院情況,李政風先生 應無法清楚表達自身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53頁)。



(三)依上可知,被告現今重度昏迷,對於外界刺激無反應,已 法清楚表達自身意見,足認其因疾病不能到庭為己辯護, 故本案應有停止審判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3項準用第364條準用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於被告 上述疾病回復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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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