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5號
ILDV,112,訴,105,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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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周上勤
被 告 鄭永政創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原創天室內裝修工
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與原告簽訂「借據」(下稱系爭甲 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借款利率自撥 貸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1.5%減1. 4%加0.9%計為年息1%浮動計算;自110年6月31日起改按原告 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年息1.46%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 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未依約繳付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自遲延時起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1,113,496元及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復於109年8月25日與原告簽訂「借據」(下稱系爭乙借 據)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25日 起至114年8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年息1.455%浮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未依約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 益,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 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436,089元及如附表編號3、 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同意原告之 請求,惟希望可緩期清償。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甲、乙借據、指標利率變 動表、存款利率變動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 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前揭借款未依約繳付本息,是被 告於前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後,自負有返 還借款及給付借款利息之責任,並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計算期間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1 108,411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 0.28%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6% 2 1,005,085元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0.28%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6% 3 85,111元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5% 自112年2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5日止 0.2925% 自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85% 4 350,978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5%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 0.2925%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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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