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1號
ILDV,112,補,151,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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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被 告 陳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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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