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0號
ILDV,112,補,150,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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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訴訟代理人 鄭有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3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7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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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