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代 理 人 李至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二、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例如記載「林姿妙即財團法人蘭陽
農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若有委任代理人
,請一併提出委任狀。
三、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
章)。
四、董事會開會通過捐助章程變更之會議紀錄、決議變更章程之
董事會會議簽到簿。
五、主管機關准予核定函。
六、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七、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