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黃泰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瑞霞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 不動產並將通知送達相對人蔡瑞霞,惟相對人之戶籍記載已 喪失我國籍,聲請人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故聲請准 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蔡瑞霞之戶籍謄本記載已喪失我國國籍,然經 向內政部戶政司函查,該局函覆,相對人曾於向該單位填報 國外地址,此有該司回函資料附卷為憑。嗣本院函請聲請人 於文到20日內補正有對相對人國外地址為送達而遭退件之證 明文件到院,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通知函及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 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