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1號
ILDV,112,司拍,41,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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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金龍
代 理 人 朱家
相 對 人 劉永城(詹雯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所管理被繼承人詹雯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詹雯淩於民國101年8月17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 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 負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嗣後向聲請人借款110萬元, 又被繼承人詹雯淩於111年6月25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聲 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30、631號裁定選任 劉永城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及授信約定書、電腦貸放資料 查詢、被繼承人詹雯淩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1年 度司繼字第530、63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2年6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其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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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