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0號
ILDV,112,司催,30,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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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冠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就㈠附表編號4至10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上開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㈡附表編號1至3號部分,應於民國113年1月2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上開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分別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楊麗蕙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5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2 楊麗蕙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3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3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4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1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5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2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6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1月30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7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0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8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9月30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9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8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10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7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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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