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47號
ILDV,112,司促,2947,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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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25,86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蔡明傑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
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
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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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