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10,299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彥華於民國110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6月13日止累計247,333元正未給付,其中230,467元為本
金;15,57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彥華於民國111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2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2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2年06月13日止累計1,240,6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91,751
元為本金;48,23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彥華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2年06月13日止累計1,022,282元正未給付,其中973,509元
為本金;47,48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7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467元 王彥華 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彥華 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73509元 王彥華 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