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68號
ILDV,112,司促,2768,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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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李泰

周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李泰嶔住居 所位於高雄市小港區,相對人周秉翰住居所位於基隆市中山 區,均非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 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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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