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賜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8,745元,及自民
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