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5,55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家榆於民國111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
5月26日止累計247,940元正未給付,其中243,012元為本金
;4,13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簡家榆於民國111年04月22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8
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0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累計27,616元正未給付,其中27,07
7元為本金;44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4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3012元 簡家榆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算之利息 002 27077元 簡家榆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