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吳重嵐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1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陳鎮
被 告 2鐘恩祥
3鐘瓊慧
4鐘素蘭
5鐘素娥
6鐘素真
(上5人為鐘阿溪之繼承人)
7賴碧選
8鐘錦坤
9鐘錦源
10鐘錦成
11鐘月美
12鐘福來
13鐘福生
14鐘福連
15鐘淑珍
16鐘色嬌
17鐘淑鳳
18馬敏玲
19陳彥廷
(上2人為陳榮鎮之繼承人)
20陳彥鋒
21陳柔尹
22陳芝瑩
23鐘淑惠
24鐘鼎翔(原名鐘榮傑)
25余岳明
26余岳文
27余孟駪
28賴棟梁
29賴棟風
30賴棟忠
31賴美雲
32賴美花
33黃德旺
34黃雅惠
35黃雅雯
36黃雅君
37黃雅芳
38黃敏羚
39賴女滿
40賴美珍
41張淑雲
42賴信宏
43賴信良
44賴信男
(上4人為賴世光之繼承人)
45賴建璋
46賴建邦
47賴美女
48賴美齡
49賴湘庭
(上48人為陳火德之繼承人)
50賴德雄
51賴建霖
52賴素貞
(上3人為賴柿智之繼承人)
53賴洪金英
54賴德盛
55賴德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56賴韻傑
57賴韻年
(上2人為賴德勝之繼承人)
58何美珍
59賴佳吟
60賴欣柔
61賴佳妤
(上4人為賴文龍之繼承人)
62林晉安
63林晉禾
(上2人為林文鏗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阮玉貞
被 告64賴美菊
65賴文岳
66賴其文
67賴麗玲
68賴志國
69賴芳怡
70賴麗娟
71陳慶武
72陳碧玲
73陳怡安
74陳淑美
75賴映君
(上26人為賴阿惡之繼承人)
76賴文皓
77賴文俊
78賴玉絲
79賴玉華
(上4人兼賴黃阿尾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慈讓
被 告80賴勝鋒
81陳淑芳
82賴雯瑛
83賴珮瑜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84賴建元
(上4人為賴銘章之繼承人)
被 告85賴圭彬
86賴東亮
87賴國棟
88賴文崧
89李賴月珍
90林泰山
91林泰聰
92林素梅
93林素觀
(上4人為林賴月桂之繼承人)
94賴 純
95謝秀玲
96謝豐吉
97謝豐光
(上3人為賴馨之繼承人)
98賴寶萱
99賴葉承業
100林賴月娥
101賴葉承宗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0樓 之0
102林聰明
103林貴美
104林聰田
105林韋伶
106林聰敏
107林貴滿
108戴士凱
109戴后伶
110戴后貞
(上35人為賴阿善之繼承人)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慈讓
被 告111林進勲
112林淑貞
(上2人兼為張寶鳳之繼承人)
113陳林麗瓊
114賴曉美
115賴志學
116鄭邱碧絲
117邱碧蓉
118邱碧霞
119邱碧玲
120邱馨節
121邱煌仁
122邱宏達
(上12人為賴阿木之繼承人)
123林麗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葉卿
被 告124黃賴色珠
125賴錦賢
126陳綉美
127賴怡如
128賴千蕙
兼 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129賴慈讓
被 告130賴錦睿
131林賴素亮
132賴素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彥
被 告133賴貞臻
134賴孟泓
135賴孟論
136賴嘉宸
137賴葉臣
138賴美馨
139賴慈文
140賴美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慈讓
被 告141賴文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142賴葉卿
被 告143賴靜慧
144賴靜儀
145賴靜虹 住○○市○○區○○街0段000○0號0 樓之00
146賴宛婷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147賴怡君
被 告148張阿菊
(上26人為賴阿賜之繼承人)
149李錫輝(李呈聰之繼承人)
150李錫彬
151羅清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秋萍
被 告152羅偉哲
153羅文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寶聲
被 告154羅達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155羅心怡
被 告156林東榮
157余正義
158余俊長
159羅柏榕
160羅宏宇
161羅清河
162陳光輝
163陳寶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屴
陳光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164羅吳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妙如
被 告165羅婉如
166羅賴寶玉
167劉萬田
168羅彩薇
169黃建峯
170黃詩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171李瑞淯
172羅賴秋陵
173余正賜
174吳瑞庭
175羅鈞澤
176羅明哲
177葉明潔
178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葉阿養之遺產管理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蘇縈瀅
曾健銘
李晟駿
受 告知人179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受 告知人180潘鶴松
181潘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鐘恩祥、鐘瓊慧、鐘素蘭、鐘素娥、鐘素真、賴碧選、 鐘錦坤、鐘錦源、鐘錦成、鐘月美、鐘福來、鐘福生、鐘福 連、鐘淑珍、鐘色嬌、鐘淑鳳、馬敏玲、陳彥廷、陳彥鋒、 陳柔尹、陳芝瑩、鐘淑惠、鐘鼎翔、余岳明、余岳文、余孟 駪、賴棟梁、賴棟風、賴棟忠、賴美雲、賴美花、黃德旺、 黃雅惠、黃雅雯、黃雅君、黃雅芳、黃敏羚、賴女滿、賴美 珍、張淑雲、賴信宏、賴信良、賴信男、賴建璋、賴建邦、 賴美女、賴美齡、賴湘庭應就被繼承人陳火德所有宜蘭縣○○ 鄉○○○段000地號(重測前:孝威段224地號,下同)土地之應 有部分15/28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賴德雄、賴建霖、賴素貞、賴洪金英、賴德盛、賴德助 、賴韻傑、賴韻年、何美珍、賴佳吟、賴欣柔、賴佳妤、林 晉安、林晉禾、賴美菊、賴文岳、賴其文、賴麗玲、賴志國 、賴芳怡、賴麗娟、陳慶武、陳碧玲、陳怡安、陳淑美、賴 映君應就被繼承人賴阿惡所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之應有部分2/280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賴文皓、賴文俊、賴玉絲、賴玉華、賴勝鋒、陳淑芳、 賴雯瑛、賴建元、賴珮瑜、賴圭彬、賴東亮、賴國棟、賴文 崧、李賴月珍、林泰山、林泰聰、林素梅、林素觀、賴純、 謝秀玲、謝豐吉、謝豐光、賴寶萱、賴葉承宗、賴葉承業、 林賴月娥、林聰明、林貴美、林聰田、林韋伶、林聰敏、林 貴滿、戴士凱、戴后伶、戴后貞應就被繼承人賴阿善所有宜 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280辦理繼承登記 。
四、被告林進勲、林淑貞、陳林麗瓊、賴曉美、賴志學、鄭邱碧 絲、邱碧蓉、邱碧霞、邱碧玲、邱馨節、邱煌仁、邱宏達應 就被繼承人賴阿木所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2/280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黃賴色珠、林麗花、賴錦賢、陳綉美、賴怡如、賴千蕙 、賴錦睿、林賴素亮、賴素麗、賴貞臻、賴孟泓、賴孟論、 賴嘉宸、賴葉臣、賴美馨、賴慈讓、賴慈文、賴美玲、賴葉 卿、賴文琪、賴靜慧、賴靜儀、賴靜虹、賴宛婷、賴怡君、
張阿菊應就被繼承人賴阿賜所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之應有部分2/280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分割為:㈠、如附圖丙案編號甲部分面積635.62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光輝、 陳寶儉、黃建峯、黃詩軒取得,並以權利範圍陳光輝1/4、 陳寶儉1/2、黃建峯1/8、黃詩軒1/8比例保持共有。 ㈡、如附圖丙案編號乙1部分面積420.51平方公尺由被告李錫彬、 李瑞淯、李錫輝取得,並以權利範圍李錫輝1/4、李錫彬1/2 、李瑞淯1/4比例保持共有。
㈢、如附圖丙案編號乙2部分面積841平方公尺歸原告所有。㈣、如附圖丙案編號乙3部分面積336.39平方公尺由被告余正義、 余俊長、余正賜取得,並以權利範圍余正義1/3、余俊長1/3 、余正賜1/3比例保持共有。
㈤、如附圖丙案編號乙4部分面積571.88平方公尺由被告羅達人、 林東榮、羅婉如、羅心怡取得,並以權利範圍羅達人7/17、 林東榮5/17、羅婉如5/34、羅心怡5/34比例保持共有。㈥、如附圖丙案編號乙5部分面積234.69平方公尺由被告羅偉哲、 羅文熙、羅宏宇、羅賴寶玉取得,並以權利範圍羅偉哲63/1 76、羅文熙63/176、羅宏宇25/176、羅賴寶玉25/176比例保 持共有。
㈦、如附圖丙案編號丁部分面積179.44平方公尺由被告羅偉哲、 羅文熙、羅宏宇、羅賴寶玉取得,並以權利範圍羅偉哲63/1 76、羅文熙63/176、羅宏宇25/176、羅賴寶玉25/176比例保 持共有。
㈧、如附圖丙案編號丙1部分面積336.41平方公尺由被告吳瑞庭、 葉明潔取得,並以權利範圍吳瑞庭27/80、葉明潔53/80比例 保持共有。
㈨、如附圖丙案編號丙2部分面積315.38平方公尺由被告鐘恩祥、 鐘瓊慧、鐘素蘭、鐘素娥、鐘素真、賴碧選、鐘錦坤、鐘錦 源、鐘錦成、鐘月美、鐘福來、鐘福生、鐘福連、鐘淑珍、 鐘色嬌、鐘淑鳳、馬敏玲、陳彥廷、陳彥鋒、陳柔尹、陳芝 瑩、鐘淑惠、鐘鼎翔、余岳明、余岳文、余孟駪、賴棟梁、 賴棟風、賴棟忠、賴美雲、賴美花、黃德旺、黃雅惠、黃雅 雯、黃雅君、黃雅芳、黃敏羚、賴女滿、賴美珍、張淑雲、 賴信宏、賴信良、賴信男、賴建璋、賴建邦、賴美女、賴美 齡、賴湘庭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㈩、如附圖丙案編號丙3部分面積315.35平方公尺歸被告張秀蘭所 有。
、如附圖丙案編號丙4部分面積43.62平方公尺由被告賴德雄、 賴建霖、賴素貞、賴洪金英、賴德盛、賴德助、賴韻傑、賴
韻年、何美珍、賴佳吟、賴欣柔、賴佳妤、林晉安、林晉禾 、賴美菊、賴文岳、賴其文、賴麗玲、賴志國、賴芳怡、賴 麗娟、陳慶武、陳碧玲、陳怡安、陳淑美、賴映君取得,並 保持公同共有。
、如附圖丙案編號丙5部分面積43.62平方公尺由被告賴文皓、 賴文俊、賴玉絲、賴玉華、賴勝鋒、陳淑芳、賴雯瑛、賴建 元、賴珮瑜、賴圭彬、賴東亮、賴國棟、賴文崧、李賴月珍 、林泰山、林泰聰、林素梅、林素觀、賴純、謝秀玲、謝豐 吉、謝豐光、賴寶萱、賴葉承宗、賴葉承業、林賴月娥、林 聰明、林貴美、林聰田、林韋伶、林聰敏、林貴滿、戴士凱 、戴后伶、戴后貞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如附圖丙案編號丙6部分面積43.62平方公尺由被告林進勲、 林淑貞、陳林麗瓊、賴曉美、賴志學、鄭邱碧絲、邱碧蓉、 邱碧霞、邱碧玲、邱馨節、邱煌仁、邱宏達取得,並保持公 同共有。
、如附圖編丙案編號丙7部分面積43.62平方公尺由被告黃賴色 珠、林麗花、賴錦賢、陳綉美、賴怡如、賴千蕙、賴錦睿、 林賴素亮、賴素麗、賴貞臻、賴孟泓、賴孟論、賴嘉宸、賴 葉臣、賴美馨、賴慈讓、賴慈文、賴美玲、賴葉卿、賴文琪 、賴靜慧、賴靜儀、賴靜虹、賴宛婷、賴怡君、張阿菊取得 ,並保持公同共有。
、如附圖丙案編號丙8部分面積97.5平方公尺由被告羅清山、羅 清河取得,並以權利範圍羅清山1/2、羅清河1/2比例保持共 有。
、如附圖丙案編號丙9部分面積33.06平方公尺歸被告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葉阿養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如附圖丙案編號丙10部分面積975.05平方公尺由被告羅柏榕 、羅吳嫌、劉萬田、羅彩薇取得,並以權利範圍羅柏榕1/4 、羅吳嫌1/4、劉萬田1/8、羅彩薇3/8比例保持共有。 、如附圖丙案編號丙11部分面積425.97平方公尺由被告羅賴秋 陵、羅鈞澤、羅明哲取得,並以權利範圍羅賴秋陵1/2、羅 鈞澤1/4、羅明哲1/4比例保持共有。 、如附圖丙案擬設道路部分所示面積972.54平方公尺由兩造取 得,並以如附表一「分割後道路面積」欄所示權利範圍比例 保持共有。
、兩造應提供補償及受補償金額各如附表一「應受補償情形」 欄所示。
七、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2萬1,730元由兩造按如附表「權利 範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被告陳榮鎮、賴黃阿尾、鐘阿溪、賴世光、賴柿智、 賴德勝、賴文龍、林文鏗、賴銘章、林賴月桂、賴馨、張寶 鳳、李呈聰於訴訟進行中死亡,經原告聲明由陳榮鎮全體繼 承人即馬敏玲、陳彥廷;賴黃阿尾全體繼承人賴文皓、賴文 俊、賴玉絲、賴玉華;鐘阿溪全體繼承人即鐘恩祥、鐘瓊慧 、鐘素蘭、鐘素娥、鐘素真;賴世光全體繼承人即張淑雲、 賴信宏、賴信良、賴信男;賴柿智全體繼承人即賴德雄、賴 建霖、賴素貞;賴德勝全體繼承人即賴韻傑、賴韻年;賴文 龍全體繼承人即何美珍、賴佳吟、賴欣柔、賴佳妤;林文鏗 全體繼承人即林晉安、林晉禾;林賴月桂全體繼承人即林泰 山、林泰聰、林素梅、林素觀;賴馨全體繼承人即謝秀玲、 謝豐吉、謝豐光;張寶鳳全體繼承人即林進勲、林淑貞;李 呈聰全體繼承人即李錫輝;賴銘章全體繼承人即陳淑芳、賴 雯瑛、賴珮瑜、賴建元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 7頁、卷二第247至255頁、卷四第77至85頁、第97至105頁、 第119至135頁、第151至159頁、第343至351頁),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除被告張秀蘭、賴勝鋒、賴東亮、賴素麗、賴文皓、賴文俊 、賴玉絲、賴玉華、賴葉承宗、黃賴色珠、賴錦賢、賴美馨 、賴慈文、賴美玲、林聰明、林貴美、林聰田、林韋伶、林 聰敏、林貴滿、戴士凱、戴后伶、戴后貞、陳綉美、賴怡如 、賴千蕙、賴慈讓、羅達人、林東榮、余正義、余俊長、羅 柏榕、羅清河、陳光輝、陳寶儉、羅婉如、羅心怡、羅賴寶 玉、劉萬田、黃建峯、黃詩軒、李瑞淯、羅賴秋陵、余正賜 、李錫輝、謝秀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葉阿養之 遺產管理人)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意旨: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孝威段224地號,下 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原共有之地號應有部分 範圍如附表一所示。而訴外人陳火德、賴阿惡、賴阿善、賴 阿木、賴阿賜已歿,渠等繼承人分別為被告鐘恩祥等48人、 賴德雄等26人、賴文皓等35人、林淑貞等12人、黃賴色珠等 26人,然渠等繼承人迄未就所繼承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為能依法分割系爭土地,請求陳火德、賴阿惡 、賴阿善、賴阿木、賴阿賜之繼承人等就系爭土地中各該被 繼承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依法令及土地 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
共有人多達160位左右,致使系爭土地無法為完整使用,亦 未能發揮最高之經濟利用價值,原告為增進土地利用價值,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就系爭土地變 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倘以原 物分割方式,主張系爭土地之出入固需劃設道路,惟此道路 仍需以全體共有人之持分分擔,且衡酌系爭土地內道路之功 用應僅在行人或充其量供機車通行,實無需劃設道路供特定 所有權人有通行汽車或為汽車停車格之必要,蓋鄰近地段並 非鬧區,停車位應非難尋,原告認道路僅劃為I字型為妥, 道路寬度均以不超過3公尺寬為已足,請求判決系爭土地分 割如附圖所示甲案為分割方式。而為聲明:如主文所示第一 至五項,請求判決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或原物分割以附圖甲案 為分割方法。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張秀蘭、林東榮、余正義、余俊長、陳光輝、陳寶儉、 羅心怡、羅賴寶玉、黃建峯、黃詩軒、李瑞淯、羅賴秋陵、 余正賜、李錫輝、謝秀玲、羅達人到庭表示同意丙案為分割 方案(本院卷五第55至57頁)。
㈡、被告賴勝鋒、賴東亮、賴文皓、賴文俊、賴玉絲、賴玉華、 賴葉承宗、黃賴色珠、賴錦賢、賴美馨、賴慈文、賴美玲、 林聰明、林貴美、林聰田、林韋伶、林聰敏、林貴滿、戴士 凱、戴后伶、戴后貞、陳綉美、賴怡如、賴千蕙、賴慈讓、 謝豐吉到庭表示同意丙案,不要維持公同共有,希望能夠分 割為分別共有(本院卷五第55頁、第57頁)。㈢、被告羅清河到庭表示同意乙(應為乙-1)案(本院卷五第56頁 )。
㈣、被告劉萬田到庭表示希望以公平的方式分割,如果我們分得 丙10部分,需要負擔很多的補償,如果拿不出來,會造成困 難(本院卷五第56頁)。
㈤、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葉阿養之遺產管理人)到庭 表示主張變價分割(本院卷五第57頁)。
㈥、被告羅柏榕到庭表示原則上就丙10部分維持原有的面積,且 分別持有(本院卷五第57頁)。
㈦、被告賴國棟、賴文崧、李賴月珍、賴純、賴寶萱具狀表示變 價分割,倘以原物分割,應分別共有,不願登記為公同共有 (本院卷四第229至231頁)。
㈧、被告羅偉哲、羅文熙、羅賴寶玉具狀表示同意丙案之道路規 劃,但乙5即丁區區塊,分割後面積不足比率占原所有面積 高達13.48%,其他共有人不足土地僅0-4.5%,有違比率公平 原則。應受補償金額雖以公告現值之1.5倍為計算基準,惟
仍較市價偏低,造成損失,應以分割後後之價值估算,而非 以分割前之價值計算。
㈨、被告賴葉承業、賴素麗、賴文琪、賴葉卿、賴靜慧、賴靜儀 、賴靜虹、賴宛婷、賴怡君、林素觀到庭表示主張變價分割 (本院卷三第300頁)。
㈩、被告葉明潔到庭表示其所有房子是孝威路341巷35號,希望保 留建物,也是希望將房屋座落的土地分給伊(見本院卷一 第70頁、第241頁)。
、除上開被告外,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一 所示乙節,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05至 117頁),自足認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土地為兩 造共有,且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依契約訂有不分 割之期限情事,而兩造就本件共有物分割事宜,經本院108 年度調字第140號行調解程序因共有人多達179位無法達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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