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陳婉秀
被 告 李全弘
上列被告李全弘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3號),經
原告陳婉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