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7號
ILDM,112,重附民,17,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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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劉萬俊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子淳律師
被 告 嚴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嚴立翔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劉萬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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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