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9號
ILDM,112,單禁沒,89,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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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16號、第11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
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毛重共計參點柒貳伍壹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金杰(聲請意旨應予更正)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16號、第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3包(驗餘毛重共計3.7251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 6號、第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 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晶體3包(總毛重3.7403公克,取樣0.0152公克檢 驗,驗餘毛重共計3.7251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 0年8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00826076號函及所附鑑定書各1份 附卷可佐,是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扣案用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包覆毒品 ,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 ,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包裝併予諭知沒收銷燬,至鑑



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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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