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張承龍
聲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
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世勳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23
號、第9921號、112年度偵字第886號、第910號、第92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承龍、王世勳自民國壹佰拾貳年陸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張承龍及其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王世勳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承龍(下稱被告張承龍)、被告王世勳 ,因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 ,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同條第3項、第1 項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嫌,犯 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張承龍於受羈押前雖有工作,然因積欠 龐大債務,出於經濟需求而於約半年間即涉犯多次竊盜犯行 ,被告王世勳則與被告張承龍共犯本案共13次犯行,是有事 實足認被告2人均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 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於 民國112年1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12年4月30日起延 長羈押在案。茲被告2人另因竊盜案件,自112年6月27日起
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指揮書2份附卷可稽,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 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2人之羈押自112年6月27日起應予撤 銷。
三、被告張承龍及其辯護人、被告王世勳雖具狀聲請停止羈押, 然本院既已撤銷前開羈押,自無從再對被告2人為准否具保 之裁定,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