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66號
ILDM,111,訴,366,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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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370號、第37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C○○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C○○於民國106年9月中旬某日,經「波仔」所屬之詐騙集團 張家寧(張家寧涉犯加重詐欺罪部分,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判決確定)之邀約後加入張佳文、張 至杰、簡志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波仔」、「孫 武」及葉瑞翔(音同)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後,參與「波仔」 等人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 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C○○被訴參與犯罪組 織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聯絡,於集團成員蒐購人頭帳戶、提款卡後,先由C○○負 責將上開詐欺集團所蒐購而來之提款卡統一更改密碼(俗稱 「改車」)為「778899」後,將之置放予上開詐欺集團指定 之地點(台北車站置物箱、大佳河濱公園某處或臨時指定之 公園廁所等),以此方式交付予上開集團之車手頭張家寧後 再轉交予車手,並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 式,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卯○○黃○○、丙○○、巳○○、戌○○ 、丑○○、丁○○、E○○、宇○○、D○○、寅○○、A○○、癸○○、戊○○ 、酉○○午○○辰○○宙○○、庚○○、壬○○、子○○、乙○○、未 ○○、申○○、天○○、B○○、地○○、G○○、亥○○、己○○(起訴書誤 載為謝淑惠,應予更正)、玄○○、辛○○、F○○及甲○○○等人, 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轉匯 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張家 寧等車手再持C○○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經更改密碼後之金融



帳戶提款卡,依「波仔」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 二所示地點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遭詐騙等人匯入附 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復將所提領之現金交付詐騙集 團上游,以此方式詐騙上開人等財物。嗣渠等發覺受騙後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表二所示之自動櫃員機領款畫面,乃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卯○○黃○○、丙○○、巳○○、戌○○、丑○○、丁○○、E○○、 宇○○、D○○、寅○○、A○○、癸○○、戊○○、酉○○午○○辰○○、 庚○○、壬○○、子○○、乙○○、申○○、天○○、B○○、地○○、G○○、 亥○○、己○○、玄○○、辛○○及F○○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暨大安分局報告暨甲○○○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C○○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偵緝C卷第41 頁、第48-50頁、本院卷一第48-49頁、本院卷二第143頁) ,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附表一各編號「證據」欄、「共用證據」欄之 證據附卷足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足 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一般洗錢罪,均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皆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 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所侵害法益有異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既應從一重論以刑法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但其自白上開犯 行之情狀,仍應由本院於量刑時予以考慮,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貿 然加入詐欺集團,危害社會秩序,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且所 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除增加 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且難以追 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安,應嚴予問責;兼衡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損害程度,被告於該詐



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暨其自述之前從事做連續壁 工程,未婚,與母親及患病之哥哥同住,家裡經濟狀況不佳 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並參酌其本件參與犯罪屬性整體衡量,其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㈤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1.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參加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 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加重詐欺 犯行,亦同時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規定,認被告應另涉犯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2.查被告於106年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波仔 」、張家寧等人所屬之本案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領取 贓款之車手,進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13日、108年12月11日以108年度 偵緝字第168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提起公訴及移 送併辦,並於108年10月4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嗣 經該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74號判決,迄今已告確定等情, 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故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同時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然本案犯罪事實並非被告參 與該犯罪組織詐欺集團後之「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 揆諸前揭說明,為避免重複評價,即無從就其本件犯行再 次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且此部分業已判決確定,本應為 免訴之諭知,因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三、沒收之諭知:
㈠被告供稱本案共取得報酬為新臺幣20,000 元,自屬其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 項之規 定追徵之。
 ㈡再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 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係擔任提供帳戶資料之工作,如本院前所認定, 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對於此部分洗錢之標的物具有所有 權及事實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曾尚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 號 告訴人 或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時間 地點 轉匯金額 帳戶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告訴人卯○○ 106年9月20日21時34分許,卯○○接獲來電佯稱:伊係郵局人員邱小姐,因貨單錯誤造成告訴人卯○○訂購之淡班皂多訂20组,且作業疏失,設定成自動扣款,須取消錯誤,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22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7-11建智門市) 29,985元 甲帳戶 1.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第96-1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4-95頁) 3.卯○○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01頁) 4.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02-106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年9月20日23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 29,980元 同上 106年9月20日23時12分許 同上 27,980元 同上 106年9月21日0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7-11建智門市) 29,985元 同上 106年9月20日22時34分許 同上 29,985元 乙帳戶 106年9月21日0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 29,980元 丙帳戶 106年9月21日0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建智門市) 29,985元 同上 106年9月20日22時40分許 同上 29,985元 丁帳戶 2 告訴人黃○○ 106年9月21日21時42分許,黃○○接獲來電佯稱:伊係消費高手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成每月定期寄送貨品並直接從信用卡扣款,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22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0,000元 甲帳戶 1.告訴人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第109-1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07-108頁) 3.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13-116頁) 4.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02-106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年9月20日23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 30,000元 同上 106年9月21日0時17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06年9月20日22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9,985元 乙帳戶 106年9月21日0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 19,985元 丙帳戶 106年9月20日22時43分許,轉帳至。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9,985元 丁帳戶 3 告訴人丙○○ 106年9月20日17時9分許,丙○○接獲來電佯稱:伊係PC HOME網路賣家客服人員,告訴人丙○○前遭詐騙之款項已可退還,但須先匯款至伊指定之悵户確認無誤後,始可退款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18時30分許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全家南投車站店) 29,985元 戊帳戶 1.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 ㄧ第119-12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17-118頁) 3.丙○○之網路銀行跨行存款及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23頁) 4.戊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25-127頁、第350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20日18時34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0G年9月20日18時49分許 南投縣○○市○○路0段00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詠旭門市) 29,985元 同上 4 告訴人巳○○ 106年9月20日某時,巳○○接獲來電佯稱:伊係網路五南書店工作人員,因作業疏失,將告訴人巳○○之訂購單設定成連續扣款12個月,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22時58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全家基隆新義二店) 14,985元 乙帳戶 1.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30-1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28-129頁) 3.巳○○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40頁) 4.乙、丁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02、104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年9月20日22時39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 29,985元 丁帳戶 106年9月20日22時49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全家基隆新義二店) 29,985元 同上 106年9月20日22時54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5 告訴人戌○○ 106年9月20日10時14分許,戌○○接獲來電佯稱:伊係告訴人戌○○表哥,因投資需要用款云云,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11時11分許 宜蘭縣○○鄉○○路0段00000號礁溪農會 180,000元 己帳戶 1.告訴人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43-1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41-142頁) 3.戌○○之存摺內頁影本、礁溪鄉農會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147-149頁) 4.己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50-151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告訴人丑○○ 106年9月20日17時19分許,丑○○接獲來電佯稱:伊係OB嚴選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連續扣款,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18時27分許 不詳地點 25,985元 庚帳戶 1.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43-4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52-153頁) 3.丑○○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56頁) 4.庚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7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丁○○ 106年9月15日17時3分許,丁○○接獲來電佯稱:伊係OB嚴選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17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 29,985元 庚帳戶 1.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60-1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58-159頁) 3.丁○○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75-176頁) 4.庚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57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20日17時51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06年9月20日18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 29,985元 同上 8 告訴人E○○ 106年9月30日21時15分許,E○○接獲來電佯稱:伊係知識達購客網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成重複購買,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30日22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 21,002元 辛帳戶 1.告訴人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79-18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卷卷一第177-178頁) 3.E○○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83-184頁) 4.辛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85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30日23時16分許 同上 29,989元 同上 106年9月30日23時32分許 同上 28,985元 同上 106年9月30日23時43許 同上 11,012元 同上 9 告訴人宇○○ 106年9月30日10時許,宇○○接獲來電佯稱:伊係告訴人宇○○友人蕭秉達,欲向告訴人宇○○借款云云,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30日11時44分許 花蓮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 320,000元 壬帳戶 1.告訴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93-1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91-192頁) 3.宇○○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195頁) 4.壬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96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告訴人D○○ 106年9月21日17時許,D○○接獲來電佯稱:伊係EZ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購物重複扣款,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1日18時55分許 苗栗縣○○鎮○○街00號苑裡郵局 29,987元 癸帳戶 1.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第199-2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97-198頁) 3.D○○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1頁) 4.癸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02-203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告訴人寅○○ 106年9月20日22時3分許,寅○○接獲來電佯稱:伊係EZ電影票訂購公司,因作業疏失,設定成分期轉帳連續扣款40期,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0日23時2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000元 癸帳戶 1.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06-2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04-205頁) 3.寅○○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209頁) 4.癸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02-203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20日23時30分許 同上 19,000元 同上 106年9月21日18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 29,987元 同上 106年9月21日19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19,000元 同上 12 告訴人A○○ 106年9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12日)17時36分許,A○○接獲來電佯稱:伊係EZ電影票訂購公司,因作業疏失,多訂購20張套票,造成連續扣款,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1日18時35分許 不詳地點 29,987元 癸帳戶 1.告訴人A○○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12-2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10-211頁) 3.A○○之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影本及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215-216頁) 4.癸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02-203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21日18時57分許 不詳地點 29,985元 同上 13 告訴人癸○○ 106年9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222日)13時41分許,接獲來電佯稱:伊係告訴人癸○○親戚「阿球」,欲向告訴人癸○○借款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2日13時50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20,000元 子帳戶 1.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19-2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本院卷一第217-218頁、第228頁) 3.癸○○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本院卷一第224頁) 4.子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25-227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告訴人戊○○ 106年9月23日22時許,戊○○接獲來電佯稱:伊係EZ電影票訂購公司,因系統錯誤,造成分期扣款40期,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3日23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 29,987元 丑帳戶 1.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31-2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29-230頁) 3.戊○○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36頁) 4.丑帳戶之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39-240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年9月24日0時1分許 同上 29,980元 同上 106年9月24日0時4分許 同上 29,980元 同上 106年9月24日0時10分許 同上 29,980元 同上 15 告訴人酉○○ 106年9月24日19時39分許,酉○○接獲來電佯稱:伊係OB嚴選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需要多扣一筆款項,需操作提款機設定停止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4日19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全家便利超商 25,123元 寅帳戶 1.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43-2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41-242頁) 3.酉○○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246頁) 4.寅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48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告訴人午○○ 106年9月24日18時54分許,午○○接獲來電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有一筆網購款項要退款給告訴人午○○,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4日20時18分許 南投縣○○市○○路00000號全家便利超商 29,985元 卯帳戶 1.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51-2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49-250頁) 3.午○○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255頁) 4.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59-261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24日20時27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7 告訴人辰○○ 106年9月30日20時22分許,辰○○接獲來電佯稱:伊係三民書局人員,因操作錯誤,設定成批發購買,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30日21時3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 28,000元 辰帳戶 1.告訴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64-2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四分局中山派出所手裡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本院卷一第262頁、第267頁) 3.辰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69-270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被害人宙○○ 106年9月30日21時11分許,宙○○接獲來電佯稱:因作業人員疏失,造成被害人宙○○多訂一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30日21時12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 29,985元 辰帳戶 1.被害人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65-1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63頁、第271頁) 3.辰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69-270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告訴人庚○○ 106年9月30日15時1分許,庚○○接獲來電佯稱:伊係三民書局人員,因操作錯誤,設定成批發購買,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30日16時25分許 不詳地點 29,985元 巳帳戶 1.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78-28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76-277頁、第282頁) 3.庚○○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288頁) 4.合作金庫銀行萬丹分行106年10月16日合金萬丹字第1060003441號函、106年12月27日合金萬丹字第1060004630號函暨巳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83-287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30日16時27分許 不詳地點 29,985元 同上 20 告訴人壬○○ 106年9月26日15時37分許,壬○○接獲來電佯稱:伊係告訴人壬○○友人吳俊傑,因需款孔急欲向告訴人壬○○借款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9日14時許 花蓮縣○○市○○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 160,000元 巳帳戶 1.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93-296頁) 2.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75-277頁、第292頁、第297頁) 3.壬○○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299頁) 4.合作金庫銀行萬丹分行106年10月16日合金萬丹字第1060003441號函、106年12月27日合金萬丹字第1060004630號函暨巳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83-287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告訴人子○○ 106年9月23日17時53分許,子○○接獲來電佯稱:伊係OB嚴選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訂單金額設定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設定更正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3日18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16,785元 午帳戶 1.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08-310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07頁、第311-312頁) 3.午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13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告訴人乙○○ 106年9月23日16時21分許,乙○○接獲來電佯稱:伊係OB嚴選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重複訂單12筆,需操作提款機設定更正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3日17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29,989元 午帳戶 1.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02-30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01頁、第305-306頁) 3.午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13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年9月23日17時14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06年9月23日17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9,985元 同上 106年9月23日18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9,985元 同上 23 被害人未○○ 106年10月18日16時許,未○○接獲來電佯稱:伊係PCHOME客服人員,警方已查獲先前詐騙被害人未○○之集團,需操作提款機將存款匯至特定帳戶云云,致被害人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右列匯款項。 106年10月18日18時22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 29,985元 未帳戶 1.被害人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17-323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15-316頁、第324頁) 3.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6年12月27日彰湳字第1060377號函暨未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25-331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年10月18日18時25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06年10月18日18時27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06年10月18日18時29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106年10月18日19時28分許 不詳地點 30,000元 同上 106年10月19日10時16分許 不詳地點 50,000元 同上 106年10月19日10時36分許 不詳地點 44,428元 同上 106年10月19日12時23分許 不詳地點 29,985元 同上 106年10月19日12時42分許 不詳地點 19,986元 同上 24 告訴人申○○ 106年9月23日18時8分許,申○○接獲來電佯稱:伊係OB嚴選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設定更正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3日19時19分許 不詳地點 8,985元 申帳戶 1.告訴人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34-33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32-333頁、第336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苗栗分行107年1月4日107苗栗字第5號函暨申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37-339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天○○ 106年9月23日15時23分許,天○○接獲來電佯稱:伊係消費高手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每月自動扣款,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3日19時31分許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 2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59985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申帳戶 1.告訴人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42-343頁) 2.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40-341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苗栗分行107年1月4日107苗栗字第5號函暨申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37-339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告訴人B○○ 106年9月23日17時15分許,B○○接獲來電佯稱:伊係雄獅旅遊機構人員,因設定錯誤造成重複扣款12次,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23日18時4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00號新營民生郵局 29,987元 申帳戶 1.告訴人B○○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第347-348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45-346頁、第349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苗栗分行107年1月4日107苗栗字第5號函暨申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37-339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9月23日19時1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 30,000元 同上 27 告訴人地○○ 106年9月18日11時30分許,地○○接獲來電佯稱:伊係告訴人地○○友人「蘇董」,因需款孔急欲向告訴人地○○借款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19日12時4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右昌分社 160,000元 戊帳戶 1.告訴人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52-353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本院卷一第354-356頁) 3.地○○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58-360頁) 4.地○○之匯款單據、存摺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57頁) 5.戊帳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25-127頁、第350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告訴人G○○ 106年9月19日18時30分許,G○○接獲來電佯稱:伊係OB嚴選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設定更正云云,致告訴人G○○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9月19日18時6分許,轉帳至。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6,123元 酉帳戶 1.告訴人G○○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61-36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本院卷一第363-364頁、第367頁) 3.G○○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65頁) 4.酉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68-369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告訴人亥○○ 106年10月15日某時,告訴人亥○○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全新二手家具生財器具交流買賣萬物皆可賣」社團看到賣家佯稱欲以15,000元出售二手冰箱,因而陷於錯誤,與賣家連繫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10月16日14時39分許 不詳地點 15,000元 戌帳戶 1.告訴人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72-37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70-371頁、第376-377頁) 3.亥○○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375頁) 4.亥○○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79-380頁) 5.戌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81-382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告訴人己○○(起訴書誤載為謝淑蕙,應予更正) 106年10月16日11時許,告訴人己○○在「商店街個人賣場」網站看到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賣家,欲以5,240元出售奶粉,告訴人己○○因而陷於錯誤,與賣家連繫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10月16日12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 5,240元 戌帳戶 1.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84-38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本院卷一第383頁、第387-389頁) 3.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90頁) 4.戌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81-382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告訴人玄○○ 106年10月16日20時1分許,玄○○接獲來電佯稱:伊係元照出版社人員,因操作錯誤,設定刷卡分期12期,需操作提款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10月16日20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 8,985元 戌帳戶 1.告訴人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393-39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91-392頁、第396頁) 3.玄○○之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397頁) 4.戌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81-382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告訴人辛○○ 106年10月16日15時30分許,告訴人辛○○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賣家,欲以12,000元出售蘭城晶英飯店住宿券,因而陷於錯誤,與賣家連繫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10月16日15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000元 戌帳戶 1.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U 一第398-40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本院卷一第401-406頁) 3.辛○○遭詐騙之網路購物資訊、網路銀行轉帳資料(見本院卷一第407-410頁) 4.辛○○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11-422頁) 5.戌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81-382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告訴人F○○ 106年10月16日21時48分許,F○○接獲來電佯稱:伊係高點補習班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成分期扣款轉帳,須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10月16日21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 10,119元 戌帳戶 1.被害人F○○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第424-42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本院卷第423頁、第426-429頁、第433頁) 3.F○○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ATM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430-431頁) 4.戌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81-382頁)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10月16日22時9分許 同上 29,985元 同上 34 告訴人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18日20時15分撥打電話聯絡甲○○○,佯稱:訂購機票過程有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06年10月18日21時22分後某時 新北市板橋區(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統一超商臨江門市,應予更正) 29,985元 亥帳戶 1.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A卷第28-30頁) 2.證人張麗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他A卷第3-3頁背面、他B卷第15-16頁、偵A卷第7-9頁) 3.告訴人甲○○○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見偵A卷第25-27頁、第31-36頁、第47頁) 4.證人張麗玲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見他A卷第21-24頁、第26-28頁) 5.證人張麗玲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交貨便寄貨單據(見他A卷第17頁背面、第19頁、第25頁) 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0號、第10214號、第11129號證人張麗玲不起訴處分書(見偵緝A卷第43-45頁背面) 7.甲○○○ATM交易明細(見偵A卷第43頁) 8.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79900755號函暨亥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B卷第11-12頁背面、第21頁) 9.C○○超商領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他A卷第13-13頁背面)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名稱 共用證據 供述證據 1.被告C○○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他A卷第11-12頁背面、他B卷第12-13頁、警A卷第7-9頁、偵緝A卷第20-21頁、第59-59頁背面、偵緝C卷第5-8頁、第40-42頁、第48-50頁、聲羈卷第16-17頁、本院卷一第47-49頁、第71-72頁、本院卷二第113-145頁) 2.證人張家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他B卷第25-28頁、偵緝A卷第84-85頁、第120-123頁、第131-148頁、第156-164頁、第190-195頁、本院卷第89-93頁) 3.證人張佳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緝A卷第234-239頁、偵緝B卷第33-36頁) 4.證人張至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緝A卷第214-218頁、偵緝B卷第49-50頁) 5.證人簡志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緝A卷第223-226頁、第231-233頁、偵緝B卷第11-13頁) 書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00號、第38236號、107年度偵字第2577號起訴書(見偵緝A卷第67-73頁背面)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甲帳戶 106年9月20日 23:11:52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 3段8號 23:12:47 20,005元 23:13:48 20,005元 23:15:50 20,005元 23:16:48 20,005元 23:19:11 4,005元 106年9月21日 00:17:15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285號 00:18:04 20,005元 00:18:43 20,005元 00:19:18 20,005元 00:19:50 20,005元 00:20:33 1,805元 00:21:26 20,005元 00:23:50 1,905元 00:24:42 1,005元 00:25:43 9,005元 2 戊帳戶 106年9月19日 13:19:18 20,000元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1段105號 13:24:17 20,000元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1段17號 13:25:20 20,000元 13:43:45 20,000元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 路1段30號 13:45:06 20,005元 13:50:40 20,005元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 路1段19號 13:51:36 20,005元 13:58:23 10,005元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 路1段30號 106年9月20日 18:37:23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 3段12號 18:38:03 20,005元 18:38:51 20,005元 19:01:16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296號B1/B2 19:02:05 10,005元 3 乙帳戶 106年9月21(起訴書誤載為106年9月20日,應予更正) 22:45:20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 3段8號 22:46:17 20,005元 22:48:24 19,905元 23:10:57 15,005元 4 丙帳戶 106年9月21日 00:09:27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 3段8號 00:27:32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285號 00:28:06 20,005元 00:28:46 19,005元 00:29:27 905元 5 己帳戶 106年9月20日 11:24:49 30,000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472號 11:26:09 30,000元 11:27:23 30,000元 11:30:01 20,000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426、428號 11:31:42 10,000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408號 6 丁帳戶 106年9月20日 22:57:48 30,000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443號 22:58:29 30,000元 22:59:12 30,000元 22:59:51 30,000元 23:00:36 29,900元 7 庚帳戶 106年9月20日 17:56:50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 3段8號 17:57:57 20,005元 18:03:48 19,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382號 18:06:53 905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388號 18:09:21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408號 18:12:03 19,005元 18:15:38 105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382號 18:34:16 20,005元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 3段8號 18:36:03 16,005元 8 辛帳戶 106年9月30日 22:31:00 20,000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107號 22:32:00 1,000元 23:21:00 20,000元 臺北市大安敦化南 路1段202號 23:22:00 10,000元 23:42:00 8,905元 23:44:00 11,005元 23:45:00 105元 23:36:00 20,000元 臺北市大安敦化南 路1段190巷7號 106年10月1日 00:17:00 100元 臺北市大安敦化南 路1段185號 00:25:00 20,000元 00:26:00 10,000元 9 壬帳戶 106年10月1日 00:01:47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敦化南 路1段202號 00:03:09 20,005元 00:04:17 20,005元 00:05:22 20,005元 00:06:28 20,005元 00:07:31 20,005元 10 癸帳戶 106年9月21日 19:05:44 20,005元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 77號 19:06:38 20,005元 19:07:40 20,005元 19:08:34 20,005元 19:09:25 20,005元 19:10:39 19,905元 19:13:18 20,005元 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 75號1樓 19:14:06 10,005元 11 子帳戶 106年9月22日 14:21:31 20,005元 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 路80號 14:22:25 20,005元 14:23:18 20,005元 14:24:08 20,005元 14:24:54 20,005元 14:26:33 20,005元 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 路173號 14:27:21 20,005元 14:28:55 10,005元 106年9月23日 00:25:06 20,005元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 路1段30號 00:25:43 20,005元 00:26:18 20,005元 00:26:55 20,005元 00:27:42 20,005元 00:28:18 20,005元 00:29:01 20,005元 12 丑帳戶 106年9月23日 20:57:54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23巷5號2樓 20:58:23 20,005元 20:59:00 20,005元 20:59:38 20,005元 21:00:25 19,905元 21:59:49 20,005元 22:00:22 10,005元 23:14:18 8,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23巷42號 23:26:45 12,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23巷41號 106年9月24日 00:13:00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23巷5號2樓 00:13:42 11,005元 00:14:33 20,005元 00:15:02 20,005元 00:15:40 20,005元 00:16:13 20,005元 00:16:50 20,005元 00:55:40 6,905元 13 寅帳戶 106年9月24日 17:55:41 20,005元 臺北市士林區南路 231號 17:56:16 10,005元 18:14:12 20,005元 臺北市士林區後港街 210號 18:15:13 9,005元 18:58:12 20,005元 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 128號 18:58:55 7,905元 19:48:40 20,005元 19:49:21 20,005元 19:50:00 5,005元 14 卯帳戶 106年9月24日 20:36:44 20,005元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 4段192-1號1、2樓 20:37:18 20,005元 20:37:59 19,905元 20:45:26 20,005元 20:45:58 20,005元 20:46:28 20,005元 20:47:00 10,005元 15 辰帳戶 106年9月30日 20:55:27 20,000元 臺北市大安敦化南 路1段190巷7號 20:56:31 9,000元 21:15:50 17,000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107號 21:16:28 20,000元 21:16:57 6,000元 21:42:17 20,000元 21:42:49 8,000元 16 巳帳戶 106年9月30日 16:33:57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敦化南 路1段190巷7號 16:34:53 20,005元 17 午帳戶 106年9月23日 17:11:28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23巷5號 17:11:58 10,005元 17:19:06 20,005元 17:19:38 10,005元 17:46:55 20,005元 17:47:23 10,005元 18:35:09 20,005元 18:35:51 16,7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12號 18:40:48 10,005元 18 未帳戶 106年10月18日 18:38:48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 路1段127號 18:39:37 20,005元 18:40:20 20,005元 18:42:04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 路1段129號 18:43:19 20,005元 18:44:24 19,905元 19:37:00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區安東街 50之2號 19:37:48 10,005元 19 申帳戶 106年9月23日 18:47:23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30號 18:49:28 9,905元 19:15:21 20,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23巷41號 19:15:58 10,005元 19:41:57 20,005元 19:42:33 10,005元 19:25:42 8,005元 臺北市大安忠孝東 路4段223巷42號 19:26:45 1,005元 20 酉帳戶 106年9月19日 18:08:40 20,005元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 路1段19號 18:09:56 20,005元 18:18:03 5,005元 18:22:56 20,005元 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27號 18:25:24 10,005元 18:32:21 20,005元 18:32:55 10,005元 21 戌帳戶 106年10月16日 22:11:37 9,005元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 路3段61之5號 22:12:37 20,005元 22:13:36 11,005元 22 亥帳戶 106年10月18日 21時22分 29,985元 C○○領貨(內有亥帳戶資料)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統一超商臨江門市
贓款匯入帳戶簡稱:




帳戶資料 簡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伊婉‧尤奈帳戶) 甲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鄭品綺帳戶) 乙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林采潔帳戶) 丙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伊婉‧尤奈帳戶) 丁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白芳怡帳戶) 戊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吳偉辰帳戶) 己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蘇俊杰帳戶) 庚帳戶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許維真帳戶) 辛帳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胡名秀帳戶) 壬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許駿宏帳戶) 癸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楊書涵帳戶) 子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周文龍帳戶) 丑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烏旭捷帳戶) 寅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蔡宗敏帳戶) 卯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許維真帳戶) 辰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林宜君帳戶) 巳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謝恆帳戶) 午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張元豪帳戶) 未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周文龍帳戶) 申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王士傑帳戶) 酉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曹月美帳戶) 戌帳戶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張麗玲帳戶) 亥帳戶
卷名對照表:
卷名 簡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2468號 他A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86號 他B卷 警羅偵0000000000號 警A卷 警少字第1100037544號 警B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486號 偵A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0號 偵B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8號(卷一) 偵緝A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8號(卷二) 偵緝B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70號 偵緝C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71號 偵緝D卷 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120號 聲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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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