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4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弘澤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0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