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郭楊代珍即郭錫鴻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郭秀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 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股數 83NX-00097729-5 50 84NX-00121711-1 5 85NX-00145751-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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