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46號
SLDV,112,除,246,202306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李朝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李朝清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簡易型分公司 空白 36,664元 LJ1083686 111年11月30日 2 李朝清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簡易型分公司 空白 15,848元 LJ1081742 111年12月31日

1/1頁


參考資料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