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林慶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趙重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 未記載 101,640元 AU7525416 112年1月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