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57號
SLDV,112,重訴,257,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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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被 告 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 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物權而 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 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 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 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判決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於民國90、107年間就附表所示房 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惟被告竟於111 年間擅自出售系爭房地並移轉所有權,故原告以本件起訴狀 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借名 登記契約業已終止,爰先位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 求權、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則依民法第177條第2 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類推適用第544條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系爭房地買賣價金新臺幣2,000萬元等語。三、經查,原告基於債權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 所有權予原告,依上開說明,非屬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得由系爭房地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系爭房地分別坐落臺北市萬華區、新北市板橋區, 分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21條之規定,該二法院均有管 轄權;備位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地買賣價金部分,則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屬臺北地院管轄範圍。衡 酌被告住所及附表編號1房地所在地均為臺北地院管轄範圍



,是為被告應訴及證據調查之便利,本院認應移由臺北地院 管轄最為妥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 依職權移轉管轄。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1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2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1 4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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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