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19號
SLDV,112,重訴,219,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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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達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易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核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民國112 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12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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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