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交割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38號
SLDV,112,訴,938,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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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書嫻
被 告 李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違約交割款,參諸兩造間上開契約書之參、一、十四 條約定,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4頁)。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尚有未合,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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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