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邱月中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被 告 林頂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
年度審附民字第160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 及交易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 開立金融帳戶後,以臨櫃或利用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款項均無 特殊限制,倘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指示他人 代為提領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匯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 切相關,當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作 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亦預見代他人提領現金或轉匯 其他金融帳戶之行為,即係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而收取 詐欺所得贓款之手法,並藉此逃避執法人員循線追查。詎被 告竟於民國109年9月間,加入由臉書佯稱「敘利亞戰地醫官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臉書及LINE自稱「在葉門戰地」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並擔任提領款項、購買比特幣轉出之車手,報酬為從 中收取新臺幣(下同)5千元,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先由 被告於109年9月14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 集團供作收受詐欺所得贓款使用,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認識原告,向原告佯 稱「係敘利亞戰地醫官,所寄包裹因為海關問題無法進入, 需要配合匯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14日14
時56分51秒許匯款75萬元至系爭帳戶,被告即依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15日至109年9月30日陸續提領上開 匯入贓款,並購買等價值之比特幣、以轉出至電子錢包之方 式,交付上開贓款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原告發覺情況有 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而被告因上開行為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業經本 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93號判處罪刑確定。而原告所受75 萬元之損害,與系爭帳戶增加75萬元利益,係基於本案詐欺 集團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所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自得擇一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75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二、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緝字第301號起訴書、匯款申請書、系爭帳戶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93號判決 在卷可稽,且被告於112年6月5日本院言詞辯論時亦當庭表 示同意原告所為如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之請求,依上開規定 ,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三、又原告上開請求既有理由,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同一之 請求,此部分為選擇合併之訴,本院自無庸再予審究,併此 敘明。
肆、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 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判決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 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確定其數額,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