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9號
SLDV,112,訴,279,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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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傅上華
被 告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合鑽公司)向 其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由被告蔡培偉為 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113年7 月15日止,採階段式以機動利率分段計算利息,惟尚合鑽公 司繳付各筆借款本息分別至111年6月14日、15日止未再依約 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各按週年利率7. 61%計算利息,且還款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尚合鑽 公司尚欠本金共1,062,217元未清償,而蔡培偉為連帶保證 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自應連帶給付上述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 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38頁、第76-90頁),堪信其主張 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民國) 計算標準 (週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計算標準 (週年利率) 1 672,741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7.61%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0.761%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22% 2 35,404元 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7.61% 自111年7月17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0.761% 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22% 3 283,258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7.61%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0.761%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22% 4 70,814元 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7.61% 自111年7月17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0.761% 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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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