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劉季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11年7月8日、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4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原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為確認民國 111年7月8日、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維 護原告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原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