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01號
SLDV,112,消債更,101,202306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債 務 人 張柏紳(原名:張人少、張偉翔
代 理 人 謝政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 ,000元=2,87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債務人已就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並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 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4.債務人自民國110年5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 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 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 之證明文件。
  9.提出110、111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0.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 及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於 完成後提出於本院。(本項補正時間3個月)。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受扶養人張又瑄、張千恩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 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 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張又瑄、張千恩110、11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受扶養人張又瑄、張千恩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 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 影本),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   




14.債務人自陳居住新北市,但願以臺北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支出費用?原因為何?如為誤繕, 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 各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 ,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 ),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15.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6.陳報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證明文件。  17.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