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彥光
相 對 人 楊 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2022)京0101民初14141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彥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大陸地區人民之相 對人楊曦(女、西元0000年0 月0 日生)原係夫妻,因感情 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2022)京01 01民初14141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驗證屬實等情,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36974、036975號證明書、大陸地 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4141號民事 判決書、大陸地區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23)京長安台證字 第300 、301 號公證書、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離 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公 證書及證明書為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 、證明書為真正。而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 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 理,並未違背臺灣地區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判 決內容則以:「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現楊曦起訴要求離婚 ,陳彥光表示同意,足以證實雙方感情已破裂,本院對於楊 曦離婚之訴訟請求予以准許。」。按上開判決離婚所舉事由 ,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並無違背臺灣地區法律相關規定。故上開大陸地區之判 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