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2年度,12號
SLDV,112,家聲抗,12,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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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柯錫通
上列抗告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13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前為養母甘柯美綢收 養,惟養母甘柯美綢已於民國105年6月3日死亡,爰依民法 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原審審理 後認抗告人並未能取得養家及本生家庭之兄弟姊妹之認同, 且審酌抗告人終止收養主要目的係為回到本生家庭繼承遺產 ,原審據此認定本件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處,乃裁定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因為祖母生了5個女兒,生母柯雪玉為 長女而父親入贅,由生母從父姓為官柯雪玉,生母生下5男3 女,並收養養女官滿,大哥官福壽改姓庚○○,抗告人因而從 養母姓,二哥丙○○未婚,三哥官廸育已婚但子女並非親生, 弟弟官淵源50年11月10日已過世,官姓無後代,大哥大嫂生 下3個女孩已嫁人,我與妻子育有子女,女兒已嫁,有一子 柯鴻,養父養母在世時,養父養母住在臺北市○○○路○段000 號2樓住處,伊與本生父母住在上址1樓住處,不是沒有盡到 對於養母之責任,而是養家兄弟甲○○偽造養父母之印鑑,將 臺北市○○○路○段000號1、2樓房地設定抵押權貸款,致上址1 、2樓遭法拍,甲○○也連夜搬走,不知養父母有多傷心,生 父、生母年紀大了需要伊照顧,本生家庭的兄弟姐妹均有家 庭,只有伊可以照顧生父母,生父病倒住院時也是伊與本生 家庭三哥來照顧。並為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三、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法院 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 1項、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抗告人主張其於52年2月1日由案外人甘柯美綢收養為養子 ,甘柯美綢已於105年6月3日死亡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 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原審卷第11、13、78頁),且據 抗告人於原審到庭陳述綦詳,堪信為真。經原審函詢抗告 人養家、生家兄弟姐妹、生父母戶籍資料,抗告人之生父 為官進國(106年2月5日歿)、生母官柯雪玉(90年8月12



日歿),抗告人養母甘柯美綢收養抗告人及其兄庚○○(與 抗告人同生父母)、己○○(與抗告人父母不同)、抗告人 養母與配偶甘培芳生育養弟甲○○,抗告生父官進國、生母 官柯雪玉育有3子丙○○、官廸育、官文源(111年6月13日 歿)、3女官足枝(103年10月2日歿)、丁○○、乙○○及養 女戊○○,有戶籍資料可參(原審卷第21至33頁),此部分 事實,亦堪認定。
(二)抗告人固主張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云云。然 查,抗告人於原審調查時到庭陳稱:(問:本件聲請意旨 ?為何想辦理本件終止收養?)原生家庭官家的財產居然 自行分配,沒有通知我,我要回復姓官才有權利,不然我 姊妹要出售原生家庭的房屋;(問:所以你聲請終止收養 是要回去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這樣說;(問:為 什麼現在才來辦理終止收養?)以前我不知道,是我兒子 提醒我,我才來辦理的,我原生家庭的二哥、姐姐要將房 子賣掉,所以我想要來終止收養,房子是外婆留下的;( 問: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 公平者,得不許可,請對於本件終止收養是否有顯失公平 之處表示意見?)沒有不公平之處,我就是要認祖歸宗。 因為我二哥沒娶、三哥娶越南太太,但小孩不是他的兒子 ,姓官的都沒有後代了等語(原審卷第75、76頁筆錄), 則抗告人確曾經養母甘柯美綢養育,就本生家之官家亦仍 有後代,抗告人雖逕指官家後代非有血緣關係,惟未舉證 以實其說,亦無法逕指官家已無香火延續,抗告人所執無 非係為回歸本生家庭繼承生父、生母之遺產,並無理由。 至抗告人雖於抗告時改稱其生父、生母年紀大了需要伊照 顧,伊本生家庭的兄弟姐妹均有家庭,只有伊可以照顧生 父母云云。然參看卷附之戶籍資料,抗告人之生母官柯雪 玉先於90年8月12日死亡,生父官進國則於106年2月5日死 亡(原審卷第23、24頁),其生父母既已亡歿,已無受照 顧、奉養之必要,由此可見抗告人上開主張係臨訟飾詞, 不足採信。
(三)原審法院為了解抗告人之養家及本生家之兄弟姊妹對於本 件終止收養之意見,通知抗告人之養兄弟姊妹甲○○、庚○○ 、己○○、本生兄弟姊妹丙○○、官廸育、丁○○、官淑惠等人 到庭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抗告人之養弟甲○○、本生兄丙○○ 均稱:抗告人兒時為養母甘柯美綢扶養成長,親手照護提 攜,甘柯美綢之養育之恩為親人有目共睹,詎料甘柯美綢 晚年疾病纏身時,抗告人竟不聞不問,未曾照顧甘柯美綢 一天,若非其他甘家人盡力扶養,恐難安享晚年,甲○○為



母親聘僱看護人員十年以上,花費數百萬,幾乎耗盡家產 ,抗告人同為人子卻不願支出任何費用或貢獻勞力,其僅 因生父遺有遺產,為取得繼承人地位,試圖終止收養回歸 本生家庭爭產,如此不肖之輩,請求駁回其聲請等語(原 審卷第80至86頁),抗告人之養兄暨本生兄庚○○雖具狀陳 稱:伊不克表達意見,予以同意尊重等語(原審卷第61頁 ),而抗告人之其他兄弟姊妹則經原審法院合法通知迄未 表示意見,復參酌抗告人於原審到庭陳稱:(問:當初為 何要辦理收養?與養母何關係?)我外婆只有5個女兒, 我媽媽最大,她有8個小孩,所以我大哥(指庚○○)跟我 就讓我阿姨收養;(問:成年以前與何人同住?由何人扶 養長大?)跟我生父母同住,雖然養母住在樓上,但我還 是跟原生家庭同住,我是由我生父母養育長大的;(問: 與養母互動如何?)我見到養母會打招呼,我們不會一起 吃飯,他們自己有煮,也不會一同外出遊玩;(問:有無 繼承養母之遺產?)沒有,當時養母過世時,甲○○都叫我 二哥(指丙○○)幫忙,都是我二哥出錢處理;(問:養家 尚有何親屬?養家親屬是否知悉本件終止收養?是否同意 ?)我大哥、還有收養一個養子甲○○、養女己○○,我沒有 跟他們說我要辦理終止收養,我們好幾十年沒有聯絡;( 問:原生家庭尚有何親屬?原生家庭親屬是否知悉本件終 止收養?是否同意?)尚有2個哥哥、1個姐姐、1個妹妹 ,除我二哥外,其他人很少聯繫,我每天都會跟我二哥吃 飯,我二哥知道,我有叫他來,他不來,他說那是我跟甲 ○○的事,他不要來開庭,其他兄弟姊妹,我不清楚他們是 否知道,我沒有跟他們聯絡等語(均見原審卷第74至77頁 筆錄),
   則養母既扶養抗告人長大,也無法定終止收養事由,倘逕 因繼承生父家中遺產即終止收養關係,對於其餘奉養生父 生母之子女顯失公平,抗告人所執,不應採取。(四)綜上所述,原審認抗告人並未能取得養家及本生家庭之兄 弟姊妹之認同,再考量抗告人終止收養主要目的係為回到 本生家庭繼承遺產,據此認定本件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乃 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云云,求為廢棄原裁定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郭躍民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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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