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蔡明賢
相 對 人 長宏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永御實業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包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9,50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33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504,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5月29日,付款地為台北 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後經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背 書轉讓予聲請人。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336,00 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