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661號
聲 請 人 陳英瑋
相 對 人 常仲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月4日提示後,如附 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發票日期經 改寫為民國111年6月13日,惟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 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期即民國110年6月13日為發票 日。又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1266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視為110年6月13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月4日 TH081818 2 112年1月4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月4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