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468號
TCDV,106,司促,20468,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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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東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賴衍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叁仟陸佰肆
  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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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