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4號
SLDV,112,司拍,114,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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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梁順華
陳昭吟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李林久美
債 務 人 李前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8 月2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2,325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21 年8 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經111 年8 月23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1 年8 月23日 向聲請人借用1,550 萬元,並簽發借貸契約書交由聲請人收 執,雙方未約定到期日,聲請人得隨時請求清償。詎聲請人 於112 年3 月23日請求相對人還款未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李前筠 雖具狀陳稱:已和聲請人溝通協調多次,懇請貴院能暫緩裁 定拍賣執行云云。惟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 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本院應予准許,無暫緩裁定之理。至聲請 人取得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於何時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 抵押物,要屬聲請人之權利,尚非本院所得予以置喙。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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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