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2號
SLDV,112,司拍,112,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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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炳煌
相 對 人 黃雪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後變更擔保債權 總金額為26,4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8 月2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嗣相對人於101 年8 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0,000  ,000元及2,00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 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 相對人自111 年11月1 日即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0,473,002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2 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 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借據影本2 份、催繳通知函及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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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